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咨询热线:

135-3288-9668

大连女孩被杀害一案,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
时间:2019-10-30 
大连女孩被杀害一案,大连男孩父母未参与,目前也只能认可这个结论,其父母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赔偿责任难逃。不过据称,蔡某的父母时候并未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任何的表示,对同事亲人的被害人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民法总则》已经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岁下调至8岁,而刑事责任年龄中的“14岁”,自刑法颁布以来,历经了10次修正案,仍然只字不改。尽管刑法和民法在性质上差距很大,但是从责任年龄这件事上来说,《民法总则》可以说是审时度势,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
 
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我个人认为应当。我国目前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年满16周岁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类性质恶劣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属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刑法颁发数十年,不论是物质层面还是精神文化层面都在飞速发展,青少年早熟已经成为普遍社会现象,而不再是个例,未满14周岁绝对不承担责任是否还能适应社会现实呢?
 
我们可以认为,蔡某的体型在同龄人中算是个例。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蔡某的行为在青少年中越来越普遍。青少年早熟已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相较于十年二十年之前,不论是身体、外貌上,还是心智上,都发育的更加完全。
 
当然,预防和惩戒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万全之策,不论下降一两岁还是三五岁,还是会有一系列情形无法兼顾,但至少不应当无差别对待,还是应该秉持“具体案件具体处理”的原则。
 
近年来,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已不是个例,最终结局只是父母教育或者政府收容管教,未满14周岁真不应该成为所有未成年人的“免死金牌”,否则显得很廉价。对于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处罚还是应当处罚,否则给其他未成年人提供了效仿行为和逃避惩罚的空间,最终导致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和威慑力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