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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离婚补偿请求权到底是什么呢?
时间:2019-06-17 
这种请求权具体指的是在离婚时,一方如果对家庭付出较多,能够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权利,但是该项权利涉及一方利益的亏损和另一方的补偿,在适用上还是有相当严格的规定的:

1. 首先双方在婚前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为财产分别制。所谓的财产分别制通俗来说就是“AA制“。想要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必须满足财产分别制这一首要的必要条件。婚后双方各自分别管理财产,才有可能完全满足在经济上一方付出较多的条件。如果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婚后财产发生了混同就很难举证说明是否存在其中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付出到什么样的程度,就好比一方主外,将大部分的收入都交给另一方打理家事,另一方只是在非经济的层面上付出较多,那么这样子的情况,到底谁付出更多实际上是很难认定的;

2. 如何认定付出较多的义务。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下,不仅仅只是有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的出现,在照顾老人、子女方面,若出现家庭成员患病,服侍患病家庭成员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和劳动也可以被认定为付出较多义务中的内容,完整的家庭义务除了包括有形的经济支出外还有无形的劳动、精力的投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倾向的是对经济支出方面的认定,因此在无形的投入的举证上,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在辩词和举证上做好专业的准备;

3. 提出经济补偿并不一定要满足一方有过错。在离婚时想要获得经济补偿只要把握好以上两个条件即可,无需考虑双方的过错,即使自身有过错满足以上的两个条件,仍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补偿请求权并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在实践中,经济补偿的认定非常的严格,而且补偿的金额也并不多。那么想要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就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离婚时和对方提出并协商,签订相关的协议,此时签订的协议能够在日后进行主张,就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法院认定,也能够获得满意的金额,但是协议的签订既涉及到法律明面上的规定也涉及到司法实践的问题,因此协议约定的内容必须足够专业才有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