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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企业降薪30%,员工拒绝,主动离职后
时间:2020-03-02 
企业降薪30%,员工拒绝,主动离职后,提请仲裁要求补偿!可结果,仲裁、法院却均判企业胜诉,不予赔偿!其中过程,令人深思......!

徐某系天某商贸公司综合部经理,2016年8月15日入职,月均薪资1万元。

2018年11月29日,天某公司召开会议决议降薪30%,徐某在降薪决议上签署了不同意字样,后多次沟通协商降薪问题,被告知只能接受降薪继续工作或者离职。

2018年12月3日,徐某向天某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辞职原因为不同意公司降薪。同日,天某公司为徐某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徐某自2018年12月4日起与天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经济纠纷,辞职原因为本人不同意降薪。

2018年12月4日,徐某以被迫离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天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5万.

天某公司辩称:

徐某离职属于自愿申请离职,天某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且徐某应提前30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离职,但多次沟通后,其执意离职,故于其申请离职当天为其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且并未实际执行降薪方案。

经一裁一审,法院认为:

1、徐某主张系天某公司无理由降薪,被迫提出离职,但经查天某公司召开会议商讨降薪事宜,因部分员工不同意降薪,最后决定不执行会议内容,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2、因天某公司并未实际实施降薪方案,徐某填写离职申请向天某公司申请辞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徐某诉讼请求。徐某之后未再上诉。

【管理启示】

1、企业降薪要依法实施,否则员工可以拒绝。

1)薪资属于员工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薪酬即为变更劳动合同。

2)企业在不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强行降薪,涉嫌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但当员工不胜任时,可以薪随岗变,但必须有制度依据。

2、企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要看是否有实施的行为,而不是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