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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评析李心草案件:不管从哪个角度,
时间:2019-10-14 

10月12日,李心草母亲在微博上发了个题为《一个母亲的血泪控诉:谁能告诉我一个真相?》的控诉信,将李心草溺亡事件带入公众视线。紧接着警方通报!

对李心草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如果相约自杀,其他3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对于相约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则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本案李心草系与其他3人相约自杀,其他3人却未自杀,而且该3人对实施自杀的李心划如果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其他3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一般情况下应当看其他3人是否在现场,是否采取救助行为,是否存在放任李心草死亡结果的发生,实践中相约自杀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其罪过形式主要表现为间接故意。

根据目前监控视频披露的情况,其他3人在案外前酒吧里对李心草实施了控制、殴打、虐待等行为,所以本案存在相纸自杀的可能性极小。

二、如果被劝酒意外身亡,其他3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般来讲,对于劝酒并致意外身亡的情况下,劝酒者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

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作为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未能理性控制饮酒,且发生意外身亡,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本案中,鉴于存在李心草被控制、殴打的情况,所以饮酒可能并非其真实意愿。在这一大前提下,其他3人不仅未将其安全送至家中,如果还未进行劝阻,也未尽到谨慎的照顾义务,这样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其他3人应当承担主要或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劝酒不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劝酒者过度劝酒,致他人深度醉酒,明知他人可能处于危险之中,却不履行扶助义务,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损害或者死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实践中,就有这样的例子。2009年3月12日夜间,张某、王某在饮酒后,将喝醉的酒友宋某送至张某租住的院内一未完工的改建房内后离开,导致宋某酒精中毒后冻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近40万元。

三、如果遭猥亵殴打、愤而自杀,其他3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从本案披露的证据来看,对方3人应当具有故意伤害李心草身体健康的意图,这一点可以确认。但正是基于这种前提,李心草自然具有逃离、报警的意愿,并付之于行动。所以,在其他3人已经实施了阻止行为,并施以殴打李心草,之后不管李心草是采取其他何种形式自救逃脱,其发生的落水死亡后果应当纳入其他3人的行为评价之中。

本案中,其他3人在具备损害李心草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李心草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不希望,但其表现出的态度可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心态,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综上,以上是从三种假设角度出发所作的分析,作为法律人士,就从目前李心草家披露的视频及其他证据来看,本案对涉案的两名男子定性刑事案件立案应当没有太大问题。如果办案过程中,证据充分时可能定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即便对李心草最后死亡因果关系不容易查证,涉案两人也很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寻衅滋事等罪。

希望公安机关对此焦点案件,从事实和证据出发,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不因案件以前未被报道而降低标准,也不因案件现在有媒体监督而突击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