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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老板放火烧掉自家公司 骗保不成
时间:2019-10-25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冯旭 梁汉君)同村叔侄俩合伙开厂,生意非但没有火起来,反而招来了一场莫名其妙的“大火”,两人投资了几百万的公司,在一夜之间化为灰烬,老板因此还被追究刑责而锒铛入狱,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股东之间闹矛盾后公司起火,事先买保险引怀疑

  2016年11月20日晚,大朗水口村金沙墩工业区一栋厂房发生火灾,大火扑灭后,消防员发现,起火点是位于五楼的一家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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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先生是这家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火灾发生后,他专程从湖南赶来东莞,第一时间找到合伙人莫某生了解情况。莫某生是公司的大股东,而且与何先生同村,何先生从小就叫他叔叔,所以何先生对莫某生是非常信任的,这也是当初之所以会跨省参股投资这家公司原因之一。何先生说,莫某生当初对他说公司效益好,所以何先生就慢慢从17%增加到合作协议上写的49%的股份。 

  何先生陆续投入了近百万元资金,成为了公司的第二大股东,由于常住湖南,何先生没办法亲自监管公司的事务,于是就委托于先生帮忙,但几个月下来,作为财务主管的于先生跟法人代表莫某生相处得并不愉快,尤其是当何先生问起公司发生火灾的原因时,于先生表示毫不知情,而莫某则是闪烁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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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事发一个月前,莫某生为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5179000元的财产险,事发第二天,莫勇生就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是在办理理赔手续时,保险公司发现莫某生的陈述前后有矛盾,莫某生便不再提索赔的事儿。这些情况不免让何先生心生怀疑,因为在莫某生购买保险的那个月,何先生曾因公司的账目问题与他发生过争执,怀疑对方想通过大火销毁相关证据。

  1300平米厂房付之一炬,背后竟有“幕后黑手”

  2017年1月,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报告,认定起火原因为人为放火,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传唤莫某生接受调查。3个月后,案件另一犯罪嫌疑人莫某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莫某君交代,当天他和同伙将油漆淋在公司车间,并用打火机点燃油漆,起火后乘坐接应的小车离开,而这一切都是表哥莫某生安排的。

  经调查,火灾背后的真相得以还原。事发当天,莫某生以机器保养为由,给工人放了假,当晚还请工人外出吃饭、唱歌。莫某君等人就是趁这个时机溜进工厂,将1300平米的厂房付之一炬。按照保险公司事后的鉴定,公司的全部财物损失约310多万元,仅是厂房修复最少需要37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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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先生说,公司的账目全部被销毁,对方是想保险公司赔的钱全部归他,连公司之前所有盈利也一并归他,实在是太可怕了。

  兄弟公堂之上起“内讧”,两人均被追刑责

  庭审中,公诉机关首先指控莫某生和莫某君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放火罪。没想到庭审一开始,作为被告人的莫家两兄弟就起了“内讧”。莫某君声称并不是主观上有意识想去放火,只是为了“帮”自己的亲人才犯错。而莫某生则不承认教唆放火,只说提起过公司合作不顺的事情,并不知道兄弟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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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诉人的不断追问下,被告人莫某生最后承认是自己一手谋划了放火烧厂的犯罪行为。不过,莫某生反复强调,放火烧厂事出有因,都是因为何先生派来的财务主管于先生凡事都压他一头,也不配合他的工作,作为法人代表的他觉得憋屈,才会出此下策。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莫某生辩称,自己从购买保险之初起,就没有骗保的念头,而且涉案保险合同是莫某生个人出钱投保的,不属公司行为。公诉人则认为,莫某生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不管是自己出钱还是公司出钱,保险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庭审中,莫某生涉嫌保险诈骗究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庭审当天,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何先生以及厂房房东还就赔偿的金额、赔偿责任人等各自发表了意见。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莫某生、莫文君结伙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莫某生还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还构成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莫某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莫某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审下达后,莫某生和莫某君二人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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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释法:烧“自己”的东西同样犯法

  莫某生竟然指使人放火烧自己的工厂,还声称烧自己的东西不犯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年富指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只要放火的行为,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不管是烧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东西,都可能构成该罪。如果放火烧东西的行为对其他人的生命或者财产没有任何影响,不构成犯罪,比如在农场里放火烧自己不需要的垃圾。具体到这个案件中,被告人放火烧厂房,厂房并非其本人的,而是房东的,该厂也并非是被告人个人所有的,是和其他股东共同经营的,而且放火已经危及其他楼层和厂房,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莫某生辩称自己是从犯,但法院却将莫某生和莫某君认定为了共同犯罪。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年富解释,判断一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是主犯还是从犯,要全面地考察其在整个犯罪中的作为,考虑事先的谋划、事中的行为、事后的获利等因素。虽然本案的犯罪意图是由莫某生先提出来的,但是莫某君不仅参与了谋划,还直接实施放火,在放火过程中是组织者,对于本案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较大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莫某生辩称,自己出钱为公司购买的保险,后来索赔没有成功,他的行为究竟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是否影响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李年富表示,被告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主要是要看犯罪是因为什么原因停止下来的,如果犯罪在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但是主要由于被告人主观的意愿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比如甲想杀死乙,但是当将刀架在乙的脖子上时,发现乙那么可怜,心生怜悯,放了乙,这就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如果犯罪在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实施了,比如事情败露或者被人发现抓获了,被告人不得不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第一时间就通知了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疑点,消防部门也发现火灾系人为纵火的,因此保险公司和办案部门已经发现被告人存在重大嫌疑,被告人见事情败露才不敢继续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是比较明显的犯罪未遂。不管是中止还是未遂,都是犯罪过程的一种形态,并不影响保险诈骗罪的本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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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伙做生意求的是财,如果莫某生愿意花点时间,跟合伙人多沟通一下、改善改善关系,说不定就能做大做强了。相反的是,莫某生的心思却用在了歪处,因为一点矛盾、因为一份500多万的保单而心生邪念,最终可以说是害人又害己。所以还是那句古话,巧诈不如拙诚,做生意一定要诚信,心术端正,敬畏法律,否则再好再大的项目,到头来也会被“邪念欲火”烧得一干二净。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