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沃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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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律师:小刘隐瞒了精神病史,公司可以
时间:2019-06-24 
小刘上大学时受过精神刺激,在医院治疗后回家休养了一年,延期了一年毕业。去年,小刘找到一份工作,顺利过了试用期。
今年小刘在工作时精神病发作了,公司这才知道小刘隐瞒了精神病史,要解除劳动合同。小刘说,公司在招聘时也没有强调曾有过精神病史的不能录用,因此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小刘隐瞒了精神病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分析: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公司确实曾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表面看来,员工隐瞒病情似乎有欺诈之嫌,但欺诈的核心在于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谋求自己不能胜任或不能从事的工作。若员工的欺瞒行为没有严重影响工作,则不适用这一条法律。
在本案中,企业在招聘是没有强调有过精神病史的人不可录用,并且在过去的一年里,小刘并没有因病情而造成单位重大损害,因此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